摘要
简易程序以其程序简便,审结案件快捷,诉讼成本低廉为基本特色,对于简繁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的舛漏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混乱和自行其是,最终导致在某种程序上偏离了公正和效益这两大基本的诉讼价值目标.在进行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时,在立法价值上,要以追求效益为主,兼顾公正;在立法目的上,实现司法活动的大众化;在司法组织上,应设立专门的简易程序法庭;在诉讼活动中,应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出版日期
200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