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早在两年之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国征求意见期间,就有学者主张在危险驾驶罪中加入“毒驾”的内容,使其与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一样,受到严格管束和刑罚制裁,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刑法功能。现如今,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越来越多,在数量上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上也丝毫不亚于醉酒驾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且从根本上来说,“毒驾”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样都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对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给予合理的刑事规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现实需要,且有其入罪的必要性、可行性,本文认为应在危险驾驶罪的罪状中增加“毒驾”行为,并对该种行为方式设置“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
出版日期
2013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