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源税,亦称资源税体系,资源税系列,是以资源税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总称。煤炭作为国家不可再生的能源资源,在资源国有的条件下,资源级差收入也应适度归国家所有,并且,通过煤炭资源税的调节,可以使有限的煤炭资源合理、适度开采,有效利用。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但当时国家考虑到煤炭的价格较低,利润空间较小,为支持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条例》对煤炭资源税的税额以从低原则确定为0.3元/吨一5元/吨,
出版日期
200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