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12月20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O)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主张终裁后约一年内,日本及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O)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日本及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出版日期
200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