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生诉淮安冬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纠纷案——形式主体与客观主体权利冲突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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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将两者绝对化或者对立化。有关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人若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应当以物权变动有无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为标准。登记错误未必不可以纠正,违法建筑本身也有不同的情况,有的应当在拆除范围,而有的则通过纠正、补办或有权部门的追认,并不影响其建筑物的合法性,故对不违反城市规划法等规定的房屋,仍应当按照合法性财产对待。
作者 滕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05年3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