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制度质疑——以质疑动产抵押的公示及效力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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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的特定性、固定性和所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需经过登记的法技术决定了其具有适用登记公示方式的基础和内在的实质合理性.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公示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规定的动产抵押权因登记取得的对抗效力也严重不合理.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或者废弃动产抵押制度,或者改全面的动产抵押制度为特别种类动产上的动产抵押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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