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作为一名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0多年的老同志,备受鼓舞的就是国务院颁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公布施行,是农业机械化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此迈入了依法管理的新时期。《条例》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述表述明确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农机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操作证件后才能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
出版日期
2016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