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训诂学对字词意义的解释,不仅文字简明扼要,而且方法多种,方式多样。这些对解读典籍是行之有效的,值得继承和发扬。但是无庸讳言,一般说来它未能深入到词义的微观层次。譬如在训诂文献里,经常出现一些字词的解释,例如《论语集解·序》:“论,理也”;《广雅·释诂》:“理,道也”,又“类,法也”;《尔雅·释诂》:“则,法也”,又“律,法也”,“刑,法也”;《苟子·大略》注:“方,法也”;《说文解字》:“式,法也”,又“规,有法度也”,又“法,刑也”等。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