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亲属不得任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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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日,河北省人大通过的《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企业的劳动、工资、人事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有关人士指出,这一规定将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真正姓“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2006年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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