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融合的法律调整模式——环境管理中经济刺激手段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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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解决环境外部性的问题上,经济手段会比行政手段产生更大的利益激励机制和效率弹性。经济手段的作用在于通过对环境资源予以定价,将同环境污染与利用等相关的外部成本全部反映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促使企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作出最有利于环境的经济决策。因此,在环境政策的执行中加大运用收费、补贴、押金、排污权交易、环境税、环境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的力度是大势所趋。对环境问题的调节,在法律层面上,要求的是既具有私法的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内存激励机制,又有公法从整体利益出发保障国家介入经济活动的干预机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与法》 2006年6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