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近年来日益严重的水环境恶化、河湖功能退化问题,国务院于2016年12月份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了“河长”应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由于河长制推行时间较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包括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考核问责存在异化风险等。因此,基于环境法视角探究河长制的法律机制建构路径,也成为现阶段推进河长制体系化、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