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用人工授精、体外授精、代孕等方式生出的孩子应结合契约主义、意思自由主义和未成年人保护主义三个原则确认亲子关系。首先以契约精神为主,事先提出生育要求的夫妻认定为孩子的父母;在夫妻内部以知情权为限,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不知情的一方可以享有一定的否认权;在特殊情况下,不宜完全否定有生物学意义上或者遗传学意义上的母亲的亲子关系确认权,以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将孩子交给生育方或基因提供者抚养。
出版日期
2019年12月0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