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份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判决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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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在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时,不能仅机械的按照条文的字面规定来执行,更应当结合每个案件的客观情况,充分考虑到该条文的立法意图、适用该条文的时间性要求,否则,得出的案件结论,貌似合法,但不能有效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使当事人服判息讼。
出处 《科学与技术》 2019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9年12月0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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