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举凡行事,皆有精粗巧拙之不同,所以发展出了“艺术”一语。立法也有艺术。篇章的安排、文字的运用直至标点符号,都有讲究。《晋书·刑法志》所录《魏法序略》批评“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遂调整结构,“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开创了“总则”在先,“分则”在后的篇章结构先河。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所撰《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有专章比较各国宪法篇幅长短、结构,也属于论述立法艺术的。
出版日期
200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