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平庸的恶:见危不救的原因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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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看客文化、角色和教育缺失的影响,导致了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的见危不救行为。对于特定人员的见危不救,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见危不救中的一般主体的有危不救行为,不应该规定为犯罪。应该采取道德的谴责、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公共安全制度和激励见义勇为的法律制度来规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1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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