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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团体保险之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
论团体保险之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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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缔约说明义务,并明确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对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在团体保险的情形,仅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不能满足最大诚信原则、契约自由、当事人利益平衡、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权利义务对等等法律理念的要求,不能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还应对被保险人履行其说明义务。
DOI
ldez75w5d3/507641
作者
涂咏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07年2期
关键词
团体保险
说明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
格式条款
分类
[政治法律][政治学]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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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政治与法律
2007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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