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团体保险之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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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缔约说明义务,并明确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对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在团体保险的情形,仅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不能满足最大诚信原则、契约自由、当事人利益平衡、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权利义务对等等法律理念的要求,不能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还应对被保险人履行其说明义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07年2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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