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期违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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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引人了具有典型英美法传统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的类型,一直是我国法学理论界的重要讨论话题.文章提出预期违约宜分为明示拒绝履行、默示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三种具体形态,并重点论证了关于默示拒绝履行构成要件和预期不能履行构成要件的观点。
作者 徐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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