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随后公告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32项。但在涉及检疫的11项行政许可项目中(卫生检疫的6项,动植物检疫的5项),未将出入境交通工具检疫或其检疫证书的签发明确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笔者认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检疫及其证书的签发属于行政许可性质。因为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出入境检疫工作的实际需要,交通工具检疫与其证书的签发是完成出入境检疫并被允许出入境的标志,有必要明确列入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如下。
出版日期
200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