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随着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持续深入,传统的外部控权理论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问题的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无法全面覆盖庞大而复杂的环境问题,而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权的控制范围较窄且时间滞后,不能起到事先预防的效果,加之环境行政权所属的领域专业性较强,司法部门人员因缺乏相关的专业领域知识导致纠错能力不强,容易造成环境行政权主观能动性的缺失。为此,从环境行政主体出发,探索符合新时代环境法治建设要求的新理论已经成为了行政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本文通过归纳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的举措来推动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建设,以期在环境治理中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出版日期
2021年11月0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