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8条中的“法律文书”的类别及其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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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28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引发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法律文书在类别上是形成性的。在现行法上,符合这个要求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分割共有物的法律文书、撤销有关物权变动合同的法律文书、撤销诈害债权行为的法律文书以及撤销特定情形下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变动物权的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和依照情势变更规则解除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就履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确认该合同无效或该合同的解除作出的法律文书都不是形成性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法学》 2011年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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