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动兼职安全员工作积极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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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 要】新的《安全生产法》二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随着我公司新能源运维的产业越来越大,新能源场站越来越多,运维场站的规模一般都不大,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不现实,也不符合成本控制的要求,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兼职安全员,面对数量庞大的兼职安全员,如何调动兼职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是必须要面临的问题
出处 《中国电业》 2021年19期
出版日期 2021年12月0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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