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写明证人基本情况工伤认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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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友》编辑部:某职工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了不属于因工死亡的决定,死者家属不服,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我局提供的证人证词有证人的签名并按了手印,提交了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法院以证人证词没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即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认定证词无效。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工友》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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