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四要件理论的局限性与阶层式建构——以法益视角为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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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四要件理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局限性是一直存在的。法律不断完善修改、但是基础性的法条背后的入罪出罪的判断原理没有发生改变。社会危害性理论下的四要件体系易主观归罪。社会危害性本身在犯罪判断上存在众多局限性。我们应当引用概念清晰、范围明确、具有普适性的法益理论,并立足中国当下的构成要件建立法益配套的、层次化的判断模式并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以使新理论模式更好地发挥作用。
出处 《中国科技信息》 2021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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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1年12月2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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