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审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物权法》的一大特点,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适用于不动产,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着重保护,然而考察传统民法的体系可以发现,对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往往是由公示公信原则来保护的,这样的体系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也得到了一致的遵循。那么,将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后,如何与公示公信原则衔接便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考察《物权法》草案,可以发现,原本的善意取得有四个要件,而最后出台的《物权法》删去了其中的“转让合同有效”这一要件,这一修改很难找出其学理上的依据,且与民法体系不合。
作者 高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