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在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治理中,不可能存在一个组织或主体能独立提供和完成目标的知识和资源。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威中心,其他参与主体同样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积极作用和体现各自权威性。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倡导以食品安全各利益攸关方共同参与治理的方式,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在内的多元主体进行食品安全的治理活动。这意味着,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治理主体不仅包含政府组织,还需要非政府组织、企业、个人等众多不同主体的积极参与。不同参与主体通过协调合作、相互依存产生合理有序的治理结构提升食品质量与安全。基于此,本篇文章对食品检验机构参与食品质量与安全共治的优势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出版日期
2022年06月3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