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对冲基金市场在世界上最具活力、最富创新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发达而灵活的监管制度。其主要由《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法》和《投资公司法》构成,立法内容主要集中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美国人的界定、私募发行的界定、豁免登记和信息披露的条件、税收标准、反欺诈务款的适用等方面的规定。美国的对冲基金监管制度具有发展性、严密性、针对性和全面性等特点,其不足主要在于立法目的有失偏颇,侧重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而忽略了对冲基金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其必将进一步丰富与完善。
出版日期
2008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