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隆危机爆发后,根据银监会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2004年6月国内15家债权银行成立了德隆债权人委员会(工商银行为主席单位,农行、中行、建行为副主席单位),并于2004年7月3日签署了《债权人协议》。要求各债权银行对德隆实施监管,以保护债权人集体利益,同时要求债权人联合维权、统一行动,各债权人不得单独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或单独提出诉讼。德隆债权人委员会聘请工商东亚融资有限公司为财务顾问,公司对企业进行调查和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出版日期
2008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