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件转办不宜移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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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报信件是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控诉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也是专门职能部门查处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举报信件的性质、内容、作用决定着其理应纳入密件管理范畴。为加强对举报信件的管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均对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查处作出了相应规定,这对预防举报信件的遗失和泄密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举报信件的转办缺乏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出现了信件由于层层转办导致泄密、遗失的现象。如举报人李某将某村干部滥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并予以私分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以署名信件向市级纪检、检察机关反映,要求派人查处。然而,该信不出七天,就被原件转批到乡纪检部门查处。由于李某所举报的问题涉及到该乡驻村领导,所以信件很快被泄密,李某自然未逃脱被打击、报复的厄运。像这样因举报信件原件转办“惹祸”而遭打击、报复的远不止李某一人。我们在冷静分析举报信件泄密原因之时,不能将过多的思考停留在转办这种案件办理形式是否合理上,而应就如何转办深入思考。转办作为举报线索处理、分流的重要途径,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形成打击违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检察》 2002年9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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