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某1997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当电工,2007年12月28日,董某的劳动合同到期。2007年12月28日正逢周末,至当天下午董某下班离开公司时,该公司没有向董某发出任何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通知。两天后,即2007年12月31日下午,董某接到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称,上周五(即2007年12月28日)下午,公司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且已于2007年12月31日上午将2500元待通知金和当天全天的工资转账至董某的工资卡上,告知董某可以开始办理离职手续。董某认为自己工作认真负责,且已在该公司工作了10年,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出版日期
200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