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外不动产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许多国家都对其予以特别考虑,规定不动产合同必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种冲突规范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所在地利益,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能反映最密切联系原则。更多的国家出于尊重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考虑,允许当事人约定不动产合同的法律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不动产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建议不动产合同原则上可采用意思自治优先,最密切联系原则补缺,但对位于我国的不动产则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