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概念起源于国外,我国于2003年9月1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对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确定了法律地位,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建议”。原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对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开展、评价内容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近几年开展工作情况来看,我国陆续开展了煤炭、水利、公路、石油化工等生态影响类和污染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积累了不少工作经验,但由于对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缺乏统一的认识,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工作程序、技术导则规范、评价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出版日期
2022年09月0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