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在项目建设完成时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后续行动,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规定,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的规定:第17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出版日期
2022年11月3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