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与“一般”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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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7年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条款中有很多“重要的”、“一般的”的区分。档案界同仁对此多有评论,认为,重要与一般的界限区分表述模糊、弹性大、可操作性差。由于对条款的理解会因人而异随意性较大.容易造成划分保管期限时,对一些文件价值的判断不够准确。
作者 朱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科技档案》 2009年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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