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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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A女士,汉族.1964年出生,系百货大厦员工被告:新疆B医院(下称B医院)第三人:血液中心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19日,原告A女士因妊娠40周即将分娩,入住被告B医院.该院医护人员由于技术有限,对A女士产程的进展观察不清.使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人大》 1999年10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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