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证明责任逻辑的中国解释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在我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其影响可能超出我们的想象,这可归结为六个因素:一是民事诉讼过程的行为特征;二是"举证"汉语表述的行为倾向;三是作为客观证明责任前提的"事实真伪不明"在主观证明责任逻辑中可以被"省略";四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可与"客观真实"理念"和平共处";五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是职权主义模式选择的产物;六是我们对客观证明责任逻辑的认识偏差导致其功能被低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