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当降低这一问题争论纷繁,形成了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说和适当降低证明标准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本文认为,为了司法公正及防止冤假错案,同时也是为了有效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目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提出如下意见:一是审查起诉中证据不够充足的案件可有条件开展认罪认罚协商;二是严格执行口供补强规则,灵活把握证明标准;三是审判人员不得松懈对证明标准的实质性审查和判断,同时必须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出版日期
2023年07月0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