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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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包括“暴力、胁迫”行为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的对象和“暴力、胁迫”的对象具有同一性。采用暴力、胁迫方式进行组织的,以及在形成组织控制状态后的过程中对不愿乞讨的残疾人、儿童实施暴力、胁迫的,均构成犯罪,且无需把被组织者限定为3人以上。犯罪主体原则上应包括残疾人、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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