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特里旅馆"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毁灭公司生存责任作为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下的一类特别案例,而且是仅仅对公司承担的内部责任。这样的判决能否成立是值得怀疑的。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它以前对毁灭公司生存责任的定性,将以前通过判例发展而成的直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直接责任,定义为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下的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和第31条存在着相互竞合关系的内部责任。这在实际上是完全否定了以前通过法院造法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博弈中,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作出了有利于公司股东利益的判决,而这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是退了一大步。但是,这一修正是否成功,还应该经过时间的检验。
出版日期
2010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