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的法律适用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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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是检察机关为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而提起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理解生态破坏共同侵权有重大意义。本案的审理时,《民法典》尚未出台,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认定收购者构成共同侵权,对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施行后,能否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追究收购者的连带责任成了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一般规定,来寻求追究收购者连带责任的依据,并得出了结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认定收购者与捕捞者构成共同侵权。追究收购者的连带责任不仅有理论上的支撑,也是实践中全链条打击生态破坏侵权的需要。
出处 《中国科技信息》 2023年10期
出版日期 2023年08月0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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