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2008年1月,朱某为其手下5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9年3月2日下午,在送货过程中,送货工小吴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当场砸死。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亲属。但小吴的亲属又找到朱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要求朱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朱某认为,已为小吴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小吴的亲属也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小昊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因此拒绝赔偿。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担责吗?
出版日期
2009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