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推理的缺陷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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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大前提的形成具有论题学的或然性、可论辩性。大前提的论题学性质相对于判决的正确性、合理性来讲是一种缺陷,法律论证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推理的这种缺陷,消解推理前提的论题学性质,防止法官的任意裁判,进而能够在较深层次上起到维护法治的作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2009年4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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