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坏军婚罪条文修改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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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法学》83年第11期《论通奸引起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提出修改刑法第181条的内容,扩大破坏军人婚姻罪的适用范围,我们赞成这一建议。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1984年2期
出版日期 198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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