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二审案件可否接受被告近亲属的委托——关于诉讼程序中一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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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前个时期,我被法律顾问处指派接受某刑事案件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我以律师的身份,持“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专用证明”,去某看守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求是否同意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意见。该看守所接待人员(曾两次请示该所负责人)表示: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因此拒绝我会见被告人;又称,该被告人是由人民法院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1984年2期
出版日期 198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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