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其在专利创新领域的参与程度日益加深。也给现有专利制度的客体范围、授权标准等都带来了冲击与挑战。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专利性方面,尽管仍是存有争议,但将其纳入专利法客体范围的做法是比较契合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要求。而专利授权标准在人工智能时代也有必要进行适当优化,对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判断”、创造性的“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和实用性“积极效果”等进行调整与适应,使其更加符合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趋势,以达到专利促进创新的根本目的。
出版日期
2024年03月0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