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与基层社会的法治建设——以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实证调查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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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规民约作为农村社会进行自我调整的一种社会规范,对于农村的稳定与和谐意义重大。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是著名的“枫桥经验”诞生地,当地村民自治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地方习惯制定一系列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的制定与不断完善,对于乡村社会的新农村建设与法治建设产生了诸多积极作用,特别是为中国基层社会的法治建设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9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