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免予起诉决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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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免予起诉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特有权利,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决定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根据犯罪未成年人格的可塑性较强和其罪过的易改性及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积极效果来看,免予起诉是较好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显示了其可行性与有效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1995年2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