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我国有关证券虚假陈述的基础理论借鉴了域外部分国家的认定标准,本文主要研究重大性标准。重大性的认定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关键,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法院审查认定缺乏独立性、法院间重大性标准选择摇摆不定、重大性标准操作性欠佳等问题。确立法院对于重大性认定的独立审查权,明确价重大性认定标准,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理性投资者形象。以此立足基本国情,调控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
出版日期
2024年12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