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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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刑诉法第156条自施行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这既有法条本身的问题,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困难。本文试作分析。一、法律条文规定含糊,司法解释有悖立法本意按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实施交付执行的似乎是人民法院,但该法条只规定了“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执行”,而没有明确被执行的罪犯由谁交付。如果按照该条“对于……罪犯,应由交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法学》 1992年4期
出版日期 199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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