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英国法律制度历史悠久,影响深远,是普通法系最主要的代表。在这一制度长期演变与发展过程中,英国也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律师制度。由于英国法律制度是“多元”的,各个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其律师制度也存在地区差异。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制度相同,这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普通法”或“英国法”;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法律制度从渊源上讲不属于英格兰法,并与英格兰法有较大差异。与此相适应,英格兰(包括威尔士)的律师制度也有别于苏格兰或北爱
出版日期
199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