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物业费应认清合同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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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8年5月,林某购买了天玺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玺地产)在厦门主岛外开发的天鑫花园二居室、建筑面积65m^2的商品房1套。天玺地产委托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物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工作。林某购房同时也与天翔物业签订了合同,并经简易装修后,将商品房出租给陈某一家使用,但租赁合同未约定由谁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林某认为从今往后自家的房子已由承租人居住使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物业:新业主》 2010年9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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